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鸿奕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本案名称为“一种恒温恒湿储存柜”(专利号为ZL201210460096.0)的发明专利权;
二、被告深圳市鸿奕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丁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鸿奕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丁斌支付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费人民币15800元、公证费人民币1600元、律师费人民币5600元;
四、驳回原告丁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径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元。若被告未径付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原网址:
https://aiqicha.baidu.com/discredit/dishonestinfo?discreditId=c65441d70754e9dea9aa1b990b5364191deb6237&disId=11348937707132&t=8&q=